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关联法人
l 担保人名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l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已实际为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19,150万元人民币。
l 本次提供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l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了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参资公司之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2022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本年度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为参资公司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租赁”)的对外融资按出资比例10%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额度核定为29,410万元人民币。上述担保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自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签署有效。详情分别请见2022年7月7日、2022年7月23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2022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2-042)、《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44)。
截至2022年8月24日,全资子公司热电公司已累计为金通租赁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4,150万元。详情请见2022年8月2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047)。
2022年9月28日,全资子公司热电公司根据上述决议,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分别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按10%的股权比例为金通租赁分别向上述单位申请的债务最高余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人民币和4,000万元人民币。
本次热电公司为金通租赁提供的担保金额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单位基本情况
金通租赁的基本信息详见2022年6月1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结果公告》(2022-038)。
金通租赁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经审计):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2021年12月31日 | 2021年度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163,939.85 | 114,263.16 | 49,676.69 | 10,206.03 | 4,549.53 |
金通租赁最近一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2022年8月31日 | 2022年1-8月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201,741.38 | 143,167.35 | 58,574.03 | 8,482.34 | 3,228.54 |
(二)被担保单位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
因本公司总裁助理王彦梁先生同时担任金通租赁的董事,致金通租赁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系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热电公司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金通租赁21%、25%、40%、10%和4%的股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保证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被保证的主债权:债权人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5年9月29日止,在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与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
5、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7、其他重要条款:
本保证合同项下,最高额担保额度内及担保期限内的每一笔债务,本保证人担保的金额对应单笔债务的10%,单笔债务剩余的40%由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46%由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合同》
1、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保证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被保证的主债权: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2年9月30日至2025年9月29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1)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肆仟万元整;(2)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5、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7、其他重要条款: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项下债务的保证责任分配比例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40%,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0%,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6%,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
债权人与债务人原签订的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项下未清偿债务由本合同继续履行10%的担保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董事会意见
详情请见2022年7月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2022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2-042)。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已批准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61,160万元,其中公司及子公司已批准的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5,750万元,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1.40%、33.73%;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3,000万元人民币,上述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15%;公司及子公司对参资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9,150万元人民币,上述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11%。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