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5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不予核准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定》(证监许可〔2020814号),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于2020422日举行2020年第14次并购重组委会议,依法对公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审核。

根据申请材料,并购重组委认为,公司未能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并购重组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公司方案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方案未获通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对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方案作出决议,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上述决定,公司董事会将对本次方案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论证,并于收到此决定之日起10日内对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方案作出决议,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