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延期回复《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1月10日,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307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详见临2020-001号公告)。
公司在收到反馈意见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需要反馈的材料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和认真的准备,对反馈意见的具体事项进行了逐项落实。由于反馈意见回复及财务数据更新涉及的工作量较大,预计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回复材料并报送。为切实稳妥地做好反馈意见的回复工作及相关申报材料的修改工作,经与中介机构审慎协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提交反馈意见回复的申请》,申请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反馈意见的时间延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待相关文件准备完成后,公司将会同独立财务顾问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