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根据财政部财会[2017]30号文所下发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公司对财务报表列报作了相应变更。
l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均无影响。
一、概述
因执行财政部财会[2017]30号文所下发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针对2017年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列报作相应变更。
公司于2018年4月12-1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执行。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财会[2017]30号文所下发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针对2017年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条——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规定,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按财政部要求,公司对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列报作相应变更。具体如下:
变更前:
公司在编制利润表时,将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分别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中。
变更后:
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该项目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
“资产处置收益”反映包括:
1、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2、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3、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为此,公司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并对此项的列报采用追溯调整法。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本报告期比较式利润表的列报产生的影响如下:2016年度的营业外收入减少116,406.92元,营业外支出减少625,835.91元,同时,资产处置收益减少509,428.99元。
三、公司因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或新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等二项具体会计准则,而对公司会计政策和财务报表列报所进行的相应变更和调整,请见2017年8月1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临2017-030)。
四、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