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出售资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全资子公司宁波联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929日通过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出让其持有的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宇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价格为25,000万元,该挂牌价格为起始申购价;本次交易设有保留底价,由出让方在竞价前提交,竞价结果受让人出价高于保留底价的成交,受让人出价低于保留底价的不成交;挂牌结束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或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本次出让取消,变更内容后,择日重新发布转让信息。

l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l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l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l  交易实施已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概述

公司于201783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同意全资子公司宁波联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开发公司”)以不低于净资产评估值19,748万元为底价,通过公开市场挂牌出让其持有的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宇公司”)100%股权。详情请见20178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临2017-020)、《关于子公司拟出售资产的公告》(临2017-023)。

本次交易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情请见201782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7-031)。

2017929日,上述股权在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挂牌时间:2017929日至1023日;挂牌价格为25,000万元,该挂牌价格为起始申购价;本次交易设有保留底价,由出让方在竞价前提交,竞价结果受让人出价高于保留底价的成交,受让人出价低于保留底价的不成交。

受让条件:

1、挂牌设定保证金为3,000万元。

2、受让人必须是企业法人,具有支付股权转让款能力,实收注册资本金500万元及以上,注册地不限。

3、标的企业股权自评估基准日至标的企业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资产价格波动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由受让人自动承受。

4、选择在宁波产权交易中心设置起始申购价及保留底价进行公开挂牌出让,起始申购价为25,000万元,挂牌结束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或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本次出让取消,然后变更内容,择日重新发布。出让方在竞价前提交保留底价,竞价结果受让人申购出价不到保留底价不成交,竞买成功后,受让方按宁波产权交易中心的约定金额支付交易手续费,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开发公司签署《股权(产权)转让合同》,《股权(产权)转让合同》签署当日支付60%股权转让款(不含保证金),余款在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同时,依法依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股权转让款均支付于宁波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定账户。

5、违约责任:受让方在成功竞买本次出让标的建宇公司100%股权后,未按受让条件第四条规定期限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或未按同条规定期限履行各项付款等义务的,视作受让方违约,出让方可解除合同,同时受让方应支付出让方3,000万元的违约金,除此之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出让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详见20178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拟出售资产的公告》(临2017-023)。

三、交易合同或协议将根据公开市场挂牌交易情况及结果另行签署。公司将根据交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出售资产的目的详见20178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拟出售资产的公告》(临2017-023)。

倘若按上述挂牌价格,即起始申购价出让建宇公司100%股权,则本项交易本身预计可获得约1.8亿元的净收益,将对公司当期收益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同时,该公司将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对公司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

由于本次交易为通过公开市场挂牌出让,故最终转让能否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