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l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 19日上午。

2、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开发区东海路1号联合大厦八楼会议室。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00,211,616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3.14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水荣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副董事长王维和先生主持。

7、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3人,董事长李水荣先生、董事李彩娥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董庆慈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同意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0,211,616

100%

0

0

0

0

通过

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审议的议案,该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聘请了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朱和鸽律师、王国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附件

1、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章程(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三年一月九日

 

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