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l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开发区东海路1号联合大厦八楼会议室。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00,211,616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3.14 |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水荣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副董事长王维和先生主持。
7、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3人,董事长李水荣先生、董事李彩娥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董庆慈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00,211,616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审议的议案,该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聘请了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朱和鸽律师、王国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附件
1、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章程(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三年一月九日
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